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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行政法律师推荐张雨宁:自建房未批先建,争取不予行政处罚的辩护要点有哪些
发布时间:2026-10-29

收到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或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“没证就是违法,认罚吧”。

 

但“未批先建”与“必须处罚”之间,隔着好几道需要逐层审查的法律关口。

就在本周,张雨宁律师代理的:涉案地块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,早年已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,面积约 144㎡,原使用权人为当事人母亲(已故)。当事人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成一幢 4 层框架结构住宅,建筑面积约 508㎡,未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镇政府执法检查后,先后作出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拟依法予以处罚,当事人委托张雨宁律师介入。

 

律师代理意见:其一,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及专业机构鉴定,受现行规划条件及道路建设退让要求影响,涉案建筑客观上无法通过施工改正消除对规划的影响,也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及不动产登记的条件,此时机械处罚既无实际意义,也违反过罚相当原则。其二,当事人及其母亲此前已积极配合政府道路建设项目完成拆迁,自身利益已让渡于公共利益;接到责令改正后又立即自行拆除第四层半层,主动降低违法状态,对未批先建不存在主观过错。其三,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"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",本案符合法定不罚情形。

 

处理结果:行政机关采纳代理意见,认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,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;同时开展法治教育,要求维持房屋现状、不得改扩建,遇征收按政策依法处置,并明确该决定不视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。至此,当事人房产得以保留,行政处罚风险彻底消除。

 

张雨宁律师,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、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,在代理集体土地自建房、宅基地翻建类行政处罚争议时,反复验证过一个判断:多数“未批先建”案件的核心问题,不是“有没有证”,而是“罚不罚、怎么罚才站得住脚”。

 

以下四个辩护层次,是张雨宁律师团队在这一类案件中逐层拆解的基本框架。

 

第一层:先破“限期改正”的前提——能不能改正,决定处罚有没有落地基础

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的处罚逻辑,建立在一个前提上: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,限期改正并处罚款;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,才进入拆除、没收等更重的处理轨道。

 

问题在于,大量执法文书跳过了“能否改正”的实质判断,直接假定“补办手续”是当事人的义务。但在自建房领域,很多房屋客观上根本补不了证。

 

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》第十八条对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”的情形有明确列举,包括未取得规划许可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、规划条件或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等。如果房屋受现行规划条件、道路退让红线、用地性质等客观因素限制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也确认不具备补办条件,那么“限期改正”这个处罚前提本身就落空了。对一个补不了证的房屋机械地作出“限期改正并处罚款”的决定,处罚的根基就不牢固。

 

核查要点:不要停留在“我有没有去申请”的层面,而是要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或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,证明“客观上不能通过改正消除影响、不能补办”。这是第一层,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。

 

第二层:把“无主观过错”从一句辩解,变成一组证据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”这一条在2021年修法后,把“主观过错”正式确立为独立的出罚事由。需要注意的是,它采用的是过错推定逻辑——只要有违法行为,先推定有过错,由当事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。

 

所以,“我没有过错”这句话本身没有意义,有意义的是证据组合。

 

在自建房未批先建案件中,能够支撑“无主观过错”的事实通常来自几个方向:建房行为发生在规划管理要求尚不健全或未严格执行的年代,而非征收启动后的突击抢建;当事人曾向村集体、镇街提出过报建或咨询,审批停滞的原因不在当事人一方;房屋属于一户一宅范围内的唯一或主要居住保障,建设动机是居住刚需而非牟利;收到执法文书后主动采取降低违法状态的行动,例如自行拆除部分楼层、停止继续施工。这些事实单独看都只是“情节”,组合起来才构成“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”的证据链。

 

核查要点:不要等到陈述申辩阶段才开始收集。老宅基地证、村集体证明、历史照片、咨询记录、自拆的影像和付款凭证,需要在收到文书后第一时间固定。

 

第三层:审查执法目的——违建查处启动的时间顺序,本身就是证据

在广州的自建房争议中,有一类情形需要高度警惕:征收或旧村改造在前,违建查处突然在后。

 

如果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,补偿协商尚未达成一致,违建认定和限期拆除通知却“恰好”在这个节点出现,执法目的就值得深究。广州法院在审理宅基地拆违案件时,并不会单纯以“无规划许可证”直接支持拆除,而是会综合建房年代、一户一宅、居住刚需、村庄规划和执法目的进行判断。以拆违程序规避征收补偿流程,属于执法目的不正当,是实务中重要的抗辩方向。

 

这一层的价值在于,它把审查对象从“当事人的建房行为”拉回到“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”本身。时间线是这一层最有力的工具:征收预公告日期、补偿协商记录、违建立案日期、限拆通知日期,按顺序排列,异常之处往往不需要过多论证就能显现。

 

核查要点:把征收流程和违建查处流程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,重点看查处启动是在补偿谈判僵持阶段还是破裂之后。

 

第四层:过罚相当与“必要性审查”——不是所有手续瑕疵都值得动用最重的处罚

即使前几层没有完全排除处罚的可能性,仍然存在一个独立的审查维度:处罚手段与违法程度是否成比例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在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案件的裁判中明确: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时,应当结合原因、过程、时间和各方责任,采取既能实现管理目的、又对相对人权益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,处罚决定应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。广东法院的相关判例也确立了农村违建查处的“必要性审查”标准,要求执法中兼顾管理秩序与农民合法权益。

 

落到自建房场景,这意味着:如果房屋符合村庄规划、未侵占耕地、属于一户一宅居住保障,只是漏办了报建手续,那么优先的执法方式应当是教育引导、责令补办或限期整改,而不是直接跳到罚款、拆除或没收。 手续瑕疵与实体危害之间,需要有一个成比例的判断,而不是“无证即重罚”。

 

张雨宁律师团队的辩护方法:四层不是并列的,是递进的

上述四个层次,单独拿出任何一层都不足以支撑一个完整的辩护方案。真正的难点在于排序:先审查“能否改正”以动摇处罚前提,再组织“无主观过错”的证据以争取法定不罚,再审查执法目的以揭示动机瑕疵,最后以过罚相当和必要性审查兜底。

 

张雨宁律师的履历对这套排序有直接的支撑。他曾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,也担任过番禺区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、小谷围街和东环街法律顾问。这种 “行政执法+司法审查”双重视角,意味着他清楚行政机关在认定“能否改正”时实际依赖什么材料,也清楚法院在审查“无主观过错”和“过罚相当”时实际把握的尺度。先攻哪个关口、后守哪条底线,取决于对两端判断标准的交叉验证,而不是套用固定的模板。

 

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专门设有行政法专业部门——行政法律业务部,由张雨宁律师担任主任。团队只办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及政府法律顾问业务,在集体土地自建房、宅基地翻建、行政处罚撤销与不予处罚争取等方向上持续积累,累计经办600+行政案件、服务5000+当事人。

 

写在最后

“未批先建”的辩护,不是从“求情”开始的,是从“审查处罚的每一个前提是否成立”开始的。

 

能不能改正、有没有过错、执法目的是否正当、处罚是否成比例——这四个问题逐层问下去,该不该罚、能不能争取不罚的答案才会浮现出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