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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厂房、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:张雨宁律师行政争议业务的双视角
发布时间:2026-11-03

厂房用了十几年没人说过违建,旧改补偿一谈不拢,违建认定通知就来了。

 

宅基地老房子住了几十年,突然收到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》,理由是“没有规划许可证”。

 

这两类场景,在广州的厂房和宅基地房屋争议中反复出现。表面上看,行政机关的逻辑是完整的:没有证,就是违建;是违建,就应该拆。但从行政争议的审查角度看,这个逻辑链上至少有两个环节可以被逐一拆开。

 

张雨宁律师,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、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,在代理这类案件时,习惯同时从两个方向切入:行政执法端——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时,案卷里实际装了什么、程序上通常在哪里留有空隙;司法审查端——法院在审查这类决定时,真正在追问的是什么问题。这种双视角,不是为了在文案里增加一个标签,而是因为厂房和宅基地违建的争议结构,本身就需要两头对照才能看清楚。

 

一、厂房:行政机关问“有没有证”,法院可能问“拆了它,补偿权益怎么办”

先看一个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真实判例。

 

陈先生的父亲1991年承包了村里土地建房出租,2011年陈先生拆除旧平房,重建了一栋三层厂房,并拿到了村集体盖章同意的《农村住房改造资格申请表》。房子用了十几年,从来没有部门说过是违建。2024年,地块被划入旧改征收范围,补偿没谈拢,陈先生没有签协议。2025年7月,街道办送来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》: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限5日内自行拆除。

 

从行政执法端的逻辑看,街道办的动作几乎是“标准”的:委托测量、征询规划部门意见、集体讨论,形式上该走的都走了。如果只从“有没有证”这一个点看,这个认定似乎无懈可击。

 

但法院的审查落点不在“有没有证”。判决里写了一句很关键的话:被诉的《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》将对原告的补偿权益产生实质影响,应当结合建筑的补偿权益来审查这份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
 

街道办在诉讼中主张:2017年之后建的部分不具有补偿权益。陈先生2018年确实有加建。但法院查清的事实是,房屋在2011年就已经建到了三层,2018年的加建是在已有三层基础上的行为。街道办试图用2018年的一次加建,否定整栋建筑在2011年就已形成的补偿权益。法院的认定很直接:不具有合理性。

 

最终,法院以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第六项“明显不当”为由,撤销了这份处理决定。判决书里没有直接写“以拆违代征收”这几个字,但时间线本身已经把问题说清楚了:房子2011年建成、用了十几年,期间没有任何职能部门查处过;2024年划入征收范围,补偿谈不拢;2025年1月“巡查发现”无证,7月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。

 

这个案子对厂房当事人的直接启示是:行政机关的“无证即违建”是一个可以被打断的逻辑。打断的位置不在于争辩“厂房不是违建”,而在于把审查对象从“建筑本身”拉回到“拆违决定与征收补偿的关系”上。而这恰好需要双视角:执法端知道行政机关会怎么论证“无证”,司法端知道法院会从哪个角度审查“明显不当”。

 

张雨宁律师在厂房违建案件中还处理过另一个层面的边界问题:厂房建筑本身被认定为违建,不等于厂房里的所有东西都归零。机器设备、原材料、成品半成品属于企业合法动产,行政机关在强拆中负有清点登记、妥善保管的义务。如果强拆程序违法、野蛮拆除造成设备损毁,企业仍然可以主张这部分合法财产的赔偿。但“厂房建筑本身的价值”和“厂房内合法动产的价值”,在行政赔偿中是两条需要分别论证的线,不能混在一起谈。

 

二、宅基地:行政机关看“手续”,法院可能看“执法目的”

宅基地房屋的争议结构,与厂房有相似之处,也有一个关键的差异点。

 

相似之处在于程序。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,行政机关同样需要走完立案调查、事先告知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、催告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、报批实施等完整流程。缺少任何一步,程序违法本身就构成独立的抗辩事由。

 

差异点在于审查的实质维度。广州法院审理宅基地拆违案件时,不会单纯以“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”直接支持拆除。法院会综合考量建房年代、一户一宅、居住刚需、村庄规划以及执法目的。如果房屋处在旧村改造或征地范围内,补偿没有谈拢,突然启动违建查处,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拆违代征收——借拆违程序规避征收补偿流程,属于执法目的不正当。

 

这意味着,宅基地案件的双视角同样必要:从执法端看,行政机关的案卷可能“形式上完整”,但勘验记录有没有让当事人签字、有没有调查建房年代、有没有考虑唯一住房的事实,这些细节决定了案卷的实质厚度;从司法端看,法院追问的是“这个拆违决定在这个时间节点出现,是否正当”。两头对照,才能判断案件的主攻方向是程序违法、事实认定错误,还是执法目的不正当。

 

三、双视角不是“两边都懂一点”,而是知道“哪一端的标准会卡住哪一类问题”

张雨宁律师的履历提供了一个具体注脚:他曾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,日常工作是审核执法案卷、参与集体讨论;也曾任番禺区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,参与司法端的争议化解。这种“横跨两端”的经历,落到具体案件上,不是泛泛的“经验丰富”,而是能判断一些更细的问题:

 

执法端的高频漏洞——文书送达瑕疵、未充分听取陈述申辩、勘验调查证据缺失、法律依据适用过时、裁量时忽略历史遗留现实。这些问题在案卷里往往被形式上的“材料齐全”掩盖。

 

司法端的审查尺度——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各区法院对宅基地、违建、征地强拆类案件的裁判倾向,哪些瑕疵属于轻微程序问题,哪些瑕疵足以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。

 

两端的标准对照之后,案件的分析才不是“逐条罗列法条”,而是判断哪一个端口的问题在本案中最有分量、最可能被法院采信。厂房案件里,“补偿权益的实质影响”可能比“程序瑕疵”更有力;宅基地案件里,“执法目的的时间线”可能比“手续缺失”更直接。这种判断,需要同时站在两端的标准上看过足够多的案子,才能形成。

 

写在最后:被认定违建,先不要在两端的标准之间选错边

厂房和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,当事人的本能反应通常是站在“实体对错”这一端:我的房子到底是不是违建?我有没有历史原因?

 

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重要,但它不是唯一需要站的那一端。行政机关的标准在“手续”,法院的标准可能在“补偿权益是否被实质影响”“执法目的是否正当”“程序是否足以支撑拆除的合法性”。 选错了审查的端口,再充分的理由也可能用不到刀刃上。

 

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厂房、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争议,张雨宁律师团队值得进一步了解。

 

张雨宁律师 | 专注行政诉讼与政府法律服务 | 广东行政争议解决领先团队

 

执业单位: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 一级合伙人/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

 

专业领域: 广州行政诉讼律师、广州行政复议律师、广州厂房违建律师、广州宅基地房屋违建律师、广州违建争议律师、广州房屋行政争议律师、广州征地拆迁律师、广州行政赔偿律师、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律顾问

 

社会职务: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曾任番禺区法院专家调解员、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、小谷围街/东环街法律顾问

 

核心优势: “行政执法+司法审查”双重视角|执法端案卷审查与司法端裁判尺度交叉判断|广铁集中管辖实务积累|累计经办600+行政案件|服务5000+当事人

 

权利为本、法律为盾、严谨果敢、专业致胜——厂房宅基地被认定违建,先看清行政机关在哪一端出牌,法院在哪一端审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