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类刑事案件里,最常见的开局是这样的:办案机关把涉案标识和注册商标图样放在一起看了一眼,觉得“挺像的”,于是立案、抓人、移送起诉。涉案金额一算,几十万甚至上百万,量刑建议直接奔着三年以上去。
但“挺像的”,是民事侵权和日常判断的语言,不是刑法的语言。
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,写的是“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”,而不是“近似”。民事商标侵权中,只要标识近似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,就可以构成侵权;但到了刑事层面,“近似”本身不产生定罪效力。把民事上的“近似侵权”直接套用成刑法上的“相同商标”,是商标类刑事案件中最常见、也最值得较真的定性偏差。
在广州办理商标类刑事案件,第一步要做的,往往不是去争金额,而是回到标识本身:这个标识,在刑法上到底算不算“相同”?
一、刑事的“相同”,比民事的“近似”窄得多
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,要求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”。这里的“相同”,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定为两种情形: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,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、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。
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,缺一不可:视觉上基本无差别,且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。这不是一个“像不像”的主观感受问题,而是一个需要逐项比对的构成要件判断。
而民事商标侵权的判断逻辑完全不同。民事上关注的是“近似”与“混淆可能性”,保护范围更宽,目的是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。民事侵权中的“近似”,对应的是停止侵权和赔偿;刑事犯罪中的“相同”,对应的是定罪和刑罚。 两者的门槛不在同一个层面上。
2025年“两高”发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,进一步明确了“相同商标”的认定标准,恰恰说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之大、必须严格界定。如果办案机关在判断“相同商标”时使用的标准,实质上等同于民事侵权的“近似”标准,那么刑事打击的范围就被不当扩大了,原本只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识使用行为,被升格成了犯罪行为。这正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辩护空间所在。
二、“视觉上基本无差别”,到底怎么判断
“视觉上基本无差别”不是一句可以随意填充的口头标准。它指向的是标识在视觉呈现上的高度同一性,而不是“远看差不多”或者“整体感觉像”。
实务中,大量被指控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肉眼可见、可描述、可固定的差异。有判决明确指出,被告人使用的商标是“仅有英文”的文字商标,而涉案注册商标是“中英文组合”的文字商标,二者不完全等同,也不具有“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”的情形,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标识组合结构的改变、核心元素的增删、文字排列方式的调整、图形轮廓的实质性改动——这些差异一旦形成独立的视觉表达,就不再是“基本无差别”,而是“可以区分”。
关键在于,这些差异不是靠感觉来论证的,而是靠比对方法来固定的。扣押实物、商标注册证图样、公证照片,逐一对照字体、比例、构图、颜色、文字组合方式、图形结构,把每一处差异落到具体的视觉特征上。差异越具体、越可描述,就越能说明这个标识已经超出了“基本相同”的射程,进入了民事“近似”的范畴。
而“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”这一要件,同样不能被虚化。它不是“只要像就可能误导”的自动推定,而是需要结合标识的整体视觉效果、商品的类别和销售场景来判断。如果标识的差异足以让相关公众在视觉上识别出不同,误导性的基础就不牢固;如果视觉差异本身已经显著,仍然以“可能混淆”来反推“相同商标”,逻辑上就颠倒了——先有了定罪的结论,再去找理由。
三、这个区分为什么值得“较真”:它决定的是罪与非罪
在商标类刑事案件中,很多家属的注意力集中在“金额能不能减”“能不能取保”“能不能缓刑”上。这些当然重要,但“相同商标”这个要件如果本身不成立,讨论金额和量刑就失去了前提。
实务中已经出现多起因标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相同商标”而宣告无罪的判决。有案件销售金额达到141万元,法院仍然认定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不构成“相同商标”,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金额本身并不自动决定罪与非罪——构成要件不成立,金额再大,刑事定罪的基础也不存在。
这也意味着,在商标类案件中,罪名定性的辩护和金额的辩护应当分开来做,而且定性应当放在前面。如果标识本身的同一性存疑,首先要解决的是“这个行为是否落入刑法评价范围”的问题,而不是在刑事框架内去讨价还价。一个在民事上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识使用行为,在刑事上未必构成犯罪;把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这条线守住,是这类案件中最有实质意义的辩护工作之一。
四、孙浩宇律师:商标类犯罪的定性判断,需要看懂侦查卷宗,也需要看懂审判标准
“相同商标”的辩护,难在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文字比对。侦查阶段扣押了哪些实物、比对样本是怎么选取的、鉴定或比对意见是怎么形成的、讯问中当事人对标识来源和差异的描述是如何被记录的——这些材料决定了辩护的起点。而审判阶段法官在审查“视觉上基本无差别”时,关注的是差异是否具体、比对方法是否可靠、误导性的论证是否扎实——这决定了辩护的方向。
孙浩宇律师 | 综合大所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 | 刑事团队主任 | 累计经办案件总金额超10亿元,客户满意度98%+,多案获不起诉、撤案、死刑改判、缓刑等显著成果。
孙浩宇律师拥有公安刑侦中队长、法院审判骨干、专职刑辩律师三重履历。做刑警时,他清楚商标类案件的现场扣押、物证固定和标识比对在侦查阶段是如何完成的,哪些比对样本的选取和差异记录在证据上经不起推敲;在法院工作时,他熟知法官在审查“相同商标”这一构成要件时,真正看重的是视觉差异的具体性、比对方法的可靠性,以及“误导公众”的论证是否建立在扎实的证据之上,而不是一个笼统的“看起来像”。这种侦查与审判的双重视角,让他在面对商标类案件时,能够跳出“金额多少、认不认罪”的惯性讨论,回到标识同一性这个定罪前提上去寻找真正的空间。
最后提醒:标识的定性,在案件早期就已经开始成形
商标类案件中,“相同商标”的判断,很大程度上在侦查阶段的扣押、比对和第一次讯问中就已经埋下了基础。现场查获的是哪些标识、比对时选取的是什么样本、当事人如何描述标识的来源和差异——这些细节如果不在早期得到专业审视,等到起诉书把“相同商标”作为既定前提写进去,再想推翻这个前提,难度会显著增加。
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商标类刑事案件的调查,对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相同商标”存在疑问,建议在定性框架尚未固定时,尽早获得专业的法律判断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