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- 职务:合伙人、重大刑事案件研讨中心主任
- 执业证号:14401202410794679
- 专业领域:刑事经济犯罪辩护、重大刑事案件代理、刑事合规审查
- 执业经历:曾任某市公安局刑警中队长,并曾就职于法院。就职公安局和法院的8年期间,参与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。
转岗律师以来,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了不起诉、撤案、取保候审、缓刑的良好效果。
逾十年的刑事经验,积累了丰富的案情研判、证据审查、风险防控实务经验。具有较强的分析及预判能力,能够直击案件核心,并提出精准的法律服务方案。
- 代表案件:
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案:法院工作期间办理本案,涉税金额高达 3000 余万元,属数额巨大的走私案件。
吴某伙同他人走私货物案:本案偷逃应缴税额较大,律师提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、且有部分货物是正规渠道来源的辩护意见,并协助当事人全额补缴偷逃税款及滞纳金,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观点,对减免部分税额认定,对吴某从轻处罚并大幅降低量刑档次。
“某酒业” 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:公安工作期间主办该案,案件涉及全国多地受害人 200 余人,现场查扣成品酒两万余件,通过精准研判资金流向、深挖隐匿涉案资产,成功追回资金 1000 余万元,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“小某富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公安工作期间主办该案,涉案人员 30 余人,涉案金额巨大,通过梳理资金链条、查封冻结涉案财产,成功追回资金 3000 余万元,有效化解群体性信访风险,在本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。
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律师全面核查涉案资金往来明细,厘清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边界,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、从犯、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,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
李某非法经营案:本案涉案金额巨大,律师提出李某系初犯、主观恶性小、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,并积极协助其预缴罚金,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,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:当事人原被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,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。律师通过专业定性分析,精准论证两罪的法律界限,成功推动法院将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,最终当事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量刑大幅降低。
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:当事人因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牟利被立案,律师提出其系被上游商家诱导参与、涉案金额较小,且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、下架所有侵权商品的辩护意见,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: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、网购平台转卖贴牌品牌包涉嫌犯罪,律师介入后申请司法审计重新核定犯罪数额,剔除不合理计算部分,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刘某适用缓刑。
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:律师全面核查涉案交易合同、资金流水及货物凭证,成功排除多笔真实交易对应的虚开数额,使得当事人虚开犯罪数额大幅下降并达到量刑降档标准,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
何某组织卖淫案:辩护人精准区分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核心法律界限,提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、主观恶性较小、应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,并积极促成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观点,对何某依法变更罪名,并大幅减轻处罚。
周某线上线下开设赌场案:当事人因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以开设赌场罪立案,律师提出违法所得存在重复计算应予核减、参赌人员范围相对特定等核心辩护意见,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赌博罪,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,最终法院适用缓刑。
李某某开设赌场案: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,指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、作用较小,且具有坦白、退赃等情节,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实现刑期实报实销。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:律师针对不同案件的证据瑕疵、信息数量认定及社会危害程度,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,详细针对不同种类的信息做好分类,最终当事人均获得缓刑。
吕某某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:当事人同时涉嫌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项罪名。律师介入后逐一拆解指控证据,提出前两项罪名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,最终公安机关对前两项罪名作撤销案件的无罪处理,检察机关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多起聚众斗殴案:律师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,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、作用及自首、坦白等法定情节提出辩护意见,帮助多名当事人获得轻判或缓刑。
某外国人运输毒品案:本案一审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,二审介入后,律师立即申请所属国大使馆提供司法协助,调取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及关键境外证据,成功排除一审中多项非法证据,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当事人无期徒刑,保住当事人生命。
黄某被指控强奸案: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质证,成功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及瑕疵物证,论证本案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断裂、事实不清,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强奸罪罪名不予认定,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,为当事人洗清冤屈。
钱某故意伤害案:当事人因民间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致其轻伤,律师全程参与调解工作,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同时提出当事人行为系正当防卫过当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,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羁押。
周某诈骗案:当事人以投资返利为名收取他人投资款数十万元,后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款被刑事拘留。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全部钱款去向,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定性,到项目现场实地取证,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。
刘某职务侵占案:律师接受委托后,全面调查公司财务账目及交易记录,积极寻找关键线索还原案件事实真相,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依法撤销案件。
王某危险驾驶(醉驾)案:当事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护栏被查获,但是当时并未积极赔偿损失,委托时仅剩3天开庭,律师介入后,马上协助当事人做好赔偿,并取得相关的凭证,开庭时当庭提出其系初犯、并且已经赔偿损失、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缴罚金的辩护意见,最终法院采纳并判处缓刑,避免当事人被羁押
孙浩宇律师联系方式:130688872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