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,双方共同房产被法院拍卖后按50%平均分配。但该房首付32万余元系男方父亲在当事人婚前出资,女方主张该出资系对夫妻双方赠与,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分,拒不返还。律师团队提交父亲向男方转账的三笔银行凭证、开发商收款记录等证据形成资金链条,精准援引《婚姻法》解释(二)第二十二条,论证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且无明确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的,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。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16万余元。
在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,双方共同房产被法院拍卖后按50%平均分配。但该房首付32万余元系男方父亲在当事人婚前出资,女方主张该出资系对夫妻双方赠与,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分,拒不返还。律师团队提交父亲向男方转账的三笔银行凭证、开发商收款记录等证据形成资金链条,精准援引《婚姻法》解释(二)第二十二条,论证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且无明确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的,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。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16万余元。